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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729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佳县**镇**村,现住佳县**镇**村**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本案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来到佳县**镇**村自家脑畔上修建挡水墙,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言语不和发生口角,二人发生争执,王某乙在王某甲脸部打了一巴掌,王某甲双手将王某乙胸前衣服抓住,二人发生撕扯,王某乙将王某甲摔倒在地骑在王某甲身上用拳头殴打王某甲。王某甲从右裤兜里掏出一把弹簧式折叠刀在王某乙身上乱捅了数刀致王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榆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为:创伤失血性休克,左下唇贯通伤,胸部贯通伤、血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均符合轻伤二级。2020年7月12日王某甲与王某乙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取得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作案工具、调解协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四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作案工具折叠式弹簧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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