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市人,家住**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农民。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0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7月3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本村村民王某某曾叫人殴打过自己,对此事一直怀恨在心。2014年3月4日18时许,王某某持刀去找王某某,看到王某某在自家门口正和俩个人站着说话,就过去直接持刀刺中王某某左侧后背,致王某某身体受伤后逃离现场。王某某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9级。被告人王某某母亲提出王某某患****,经鉴定:王某某在作案时为限定(部分)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宪章
费春进
2015年元月7日
附:1、案卷二册、照片一册;
2、证据目录一份、量刑建议三份;
3、物证匕首一把;
4、被告人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5、被害人王某某刑附民起诉书一份;电话:1808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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