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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2110,汉族,高中学生。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甲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左右,在鞍山市铁东区铁东一道街胜道篮球馆内,被告人王某某在与他人打篮球过程中,因琐事与宁某某发生纠纷,之后两人发生厮打,宁某某鼻部受伤。2020年5月15日,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宁某某鼻面部损伤,致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宁某某陈述;

3. 李某某、石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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