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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号,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号被害人杨某某家门口向其讨要工程款时,将杨某某拉至该处10楼至11楼之间,对杨某某的面部进行殴打,并用脚将其踏倒在地,致其左跟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系外伤后致左跟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破案后,已对被害人赔偿并达成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原海兰

2020年1月31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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