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8********,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人员,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刘某某门前,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推搡,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将刘某某多次摔倒在地,致刘某某右侧第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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