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64********,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8日被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丘北县八道哨乡矣堵村民委横山村自家田里撒化肥时,因看到自家秧苗被牛吃了,由此便与正在路边放牛的陈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王某某用手打了陈某某嘴部一巴掌,后陈某某便哭着跑回家中。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年6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梅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0页。
3.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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