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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云南**建设有限公司直管11部工作人员,户籍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街**市场**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在会泽县城聚宝大酒店KTVA05包房内唱歌、喝酒过程中,王某某与徐某某因酒都喝多了引发矛盾,王某某便用啤酒瓶打伤徐某某头部。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本次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卷外材料九页、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光碟五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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