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小帅,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8********,彝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屏边县**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屏边县**村委会**寨韦某某家门口与黄某某因口角发生争执,之后因同村的万某某在旁边起哄,引发王某某不满,王某某在被易某甲等人劝回家后又返回现场,并对万某某实施殴打,造成万某某胸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人身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黄某某、易某甲、易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等笔录。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屏边县**镇**村委**号,联系电话:1352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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