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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4********,汉族,云南省弥勒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小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弥勒市**镇**村**号周某某家麻将室打麻将时,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扯,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黄某某的左腹部刺伤。经鉴定,黄某某的损坏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脏证款物品清单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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