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0时许,在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路面上,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因土地问题引发纠纷,后王某某使用木棒将郭某甲打伤,经鉴定,郭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郭某乙、郭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提取、扣押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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