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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5日复诉,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3日下午6时许,吴某某在其屋后修建房屋时,因地界问题与王某某母亲申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王某某见状后,提一根木棒准备殴打吴某某,吴某某往公路上躲避,被王某某追上用木棒打在吴某某右手臂,致吴某某右尺骨远端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剑

2019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1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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