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鲁甸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在鲁甸县**镇**村**道**路上,因之前被害人何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存在矛盾,何某某看见王某某的车停在文某某家门口的公路上,就一边拍打王某某的车一边骂王某某,王某某从文某某家出来后与何某某争吵,后双方发生抓打致何某某左手手腕受伤。经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某的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马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勇

助理检察员:王琴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详见案卷材料。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证据材料等(散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