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91********,住址山西省介休市宋古乡**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老婆温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家中与其老婆争执后,驾驶自己的面包车于2020年3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蹲守在被害人孙某某家门外。2020年3月18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孙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介休市御龙湾与北坛西路丁字红绿灯口,被告人王某某尾随其后,趁被害人孙某某等待红灯时,被告人王某某从其驾驶的车内下来,手持菜刀冲向孙某某货车驾驶位车门,将车门拽开,在孙某某身上乱砍数刀,致孙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介休市公安局西南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2、书证:王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孙某某的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建议书、王某某的到案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程某某、孙某甲、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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