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2020年4月份董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22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董某某和王某某离婚。同年6月20日13时许,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门前见到董某某,两人发生争吵。王某某从屋内拿出一块实木追打董某某,打中董某某的头部及手臂致其受伤,后董某某跑离现场。经鉴定,董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及右侧尺骨远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某支付了董某某人民币3300的医疗费。同年7月9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1日,董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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