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工程**,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0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1时许,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因广告牌被撕毁、墙体损坏问题在本市丰台区**里**号楼**层**办公室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后肖某某、李某某与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发生互殴。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拳头击打肖某某头面部,造成肖某某右侧鼻骨骨折,头面部(鼻部、右侧顶部及后枕部)多处皮肤挫裂伤,14、15牙合创伤,14、15根折。经鉴定,肖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传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于审查起诉阶段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诊断、和解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拍摄录像;8.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梁海龙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5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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