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14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其家门前,因琐事与夏某某发生争吵,后在双方肢体冲突中将夏某某推倒并造成其左脚踝受伤。经鉴定,夏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李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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