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7221985********,小学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住华亭市**社区**居民小组,无业。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韩某某在华亭市“白桦林”火锅店吃饭时,因韩某某的前夫吕某某打电话纠缠韩某某,王某某遂接上电话,在电话中与吕某某发生口角,后吕某某开车到“白桦林”火锅店找到王某某,被王某某用事先准备的菜刀在脸部、肩部、背部等处砍了几刀。经华亭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吕某某伤情为左面颊部刀砍伤、左肩部刀砍伤、右拇指不全离断伤、背部刀砍伤、失血性休克。经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樊某某、马某某、廖某某、徐某某、林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华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书平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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