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村**庄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凌晨3时许,在合肥市瑶海区**开发区**期**栋**室,被告人王某某一方因赌资纠纷与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生打架,被告人王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汪某某、吴某某捅伤。经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吴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病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等。
2. 证人陈某某、沈某某、朱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崔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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