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3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镇**驾校内,因练车一事与被害人么某某(男,44岁)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将么摔倒在地,王用脚将么的左臂踢伤,致么某某左前臂外伤,软组织挫伤,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么某某左上肢损伤构成轻伤。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尚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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