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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哈尔滨市**医院门前,见其母亲但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男,55岁)因摊位问题发生口角,王遂上前用脚踹陈的右侧胸部,致陈某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二二十九

附: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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