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6日0时50分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区转盘北侧一烧烤店,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在被害人孙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孙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某6.5万元,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住院病例、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