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村**排**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8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26日0时50分许,在唐山市路南区**区转盘北侧一烧烤店,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打在被害人孙某某的面部,致被害人孙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某6.5万元,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住院病例、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晓松
检察官助理:杨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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