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王某某用手攥着陈某某右手腕将其掰伤,当晚陈某某去喀喇沁旗医院住院治疗。经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喀喇沁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锁事,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景全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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