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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2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吕某某(女)系情侣关系,2019年9月27日11时许,二人因感情纠纷在叙永县***社许某某(吕某某之母)的住宅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吕某某、许某某的数落,从许某某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持刀朝吕某某、许某某乱砍,造成吕某某、许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吕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许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思桥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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