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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30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2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汉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在逃)等人在汉源县九襄镇“MJ”酒吧消费时,因赵某某未穿上衣被内保郝某某依规制止,被告人王某某不满而与郝溥争吵,后双方约定到汉源县九襄镇花神广场互殴。郝某某下班后驾车到花神广场寻找未果,后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928烧烤”摊处时遇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上前拉郝某某所驾车门准备殴斗亦未果。郝某某驾车离开后,被告人王某某遂在 “佳味烧烤”店厕所处找到一把削皮刀随身装在身上,寻机找郝某某互殴。2020年5月18日凌晨2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见郝某某停车于原汉源县公安局九襄派出所门外时,将郝某某从车上拉下互殴,被告人王某某用携带削皮刀将郝某某刺伤,郝某某亦将王某某致伤倒地,后二人均住院治疗。2020年5月20日,经汉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某“腹壁穿透伤”损伤为轻伤二级;王某某全身多处擦挫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陈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不满他人正当做法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毓明

检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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