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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 年11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赵某某系母子关系,与证人王某乙系父子关系。2019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谭镇大谭村自家开的**羊汤馆旁边,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母王某乙、赵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脚将赵某某踹倒,致其受伤。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2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将被告人王某甲电话传唤至派出所,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清单、现场照片、被害人赵某某相关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谭某某、丛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艳
代理检察员:  邱亚哲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644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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