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6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决定,于2015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华明镇中央储备粮仓库内,因在办理拉粮手续时车辆停放时间较长,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材料;
2、证人徐某某、武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李颖
2015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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