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天津市河西区**楼**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店)员工。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城商场员工通道处,与被害人刘某某(**骑手)因餐饮配送时间问题发生言语冲突,后被告人王某某双手抓住刘某某肩部将其摔倒在地,并击打其头部两拳,致刘某某右肩肱骨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右肩肱骨头后上缘凹陷骨折为轻伤二级。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伤情鉴定;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
7.主体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张鹏成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楼**号楼**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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