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66********,汉族,群众,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市**镇**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6时许,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迎新村早市一饭店内,被害人谷某某因琐事与被告人王某某及任某某(另案处理)、一张姓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任某某及张姓男子追击被害人谷某某到其位于该饭店附近的住处,使用拳打脚踢方式对谷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谷某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谷某某受伤致: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侧胸腔积气,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体表多发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对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谷某某赔偿人民币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遇事不冷静,伙同他人故意殴打他人并致人两处轻伤二级、两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个人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剑锋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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