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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全椒县**镇**新村,欲从其前婆婆张某某处取回户口本,双方因王某某女儿扶养一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某持手机砸伤被害人张某某。经全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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