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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天长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成林、被害人麻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9时40分许,在天长市**镇工业园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焊枪车间内,被告人王某某与同事麻某某因争用焊枪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王某某将麻某某摔倒在地,双方均受伤。案发后,经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麻某某系左肩胛骨骨折,左第3-6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麻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伍万伍仟元,取得谅解。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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