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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9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8年7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查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晚在谢家集区** KTV,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琐事被袁某某殴打,王某某一直怀恨在心。2016年10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邀集闪某某、王某某甲、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甲(五人已判刑)等人至八公山**饭店预谋殴打袁某某。饭后闪某某、王某某甲、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甲等人开车守候在**KTV附近。当晚23时许,王某某甲等人发现袁某某等人从**KTV出来上了一辆白色名爵SUV,闪某某、王某某甲、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甲等人开车跟着袁亚杰的白色名爵SUV至**路口。李某某、李某某甲等人拿着王某某甲事先准备的木棒从车上下来,冲进澳门街附近一大排档,将正在吃饭的被害人陈某某误认为是袁某某一方的人追打,陈某某跑到马路对面时摔倒,被追上来的一男子用木棒朝其肚子打了两下。李某某、李某某甲等人在追打被害人陈某某的过程中,将袁某某的白色名爵SUV的前档玻璃和左后门玻璃砸碎。后闪某某、王某某甲、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甲逃离现场。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左胸第10肋骨线性骨折、左下肺与脾脏挫裂伤,脾脏实质内出血、两侧胸腔少量积血,上述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损毁的物品价格为1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新华医院门诊病历、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

2.证人闪某某、王某某甲、曹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甲、王某某乙、马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王某某丙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公民的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新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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