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汉族,中专文化,淮北市**厂职工。安徽省淮北市人,住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临涣化工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8时50分,在**厂**车间**号发电站二楼平台,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同事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相互推搡、厮打。期间王某某用拳头朝周某某脸部击打,致周某某左眼角下方及鼻部受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峰
2021年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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