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萧县**镇**村幼儿园门口路段,因其挪动停放的两轮电动车与本村村民许某甲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致许某甲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甲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经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
2.证人许某乙、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结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在审判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斌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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