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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5日15时许,在东明县**镇**村**村北地,因琐事与本村村民王某乙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打致左侧第4、5、6、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4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王某乙陈述;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坤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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