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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临清市**镇**村**号,住临清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0日15时许,在本市某镇某村文化大院内,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同村的孙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电工刀将孙某某左肩部外侧、左上肢等身体多处划伤,经鉴定,孙某某之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3.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证人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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