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早晨,被害人满某某因怀疑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子有染,开车追逐王某某。在冠县**乡**村**路上,因遇到羊群,王某某停车,满某某站在王某某驾驶的汽车前面要求王某某下车说明情况。王某某拒不下车,驾驶车辆将满某某撞倒后明知车辆已碾压满某某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前行,致满某某被车辆拖行十余米。经鉴定,满某某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故驾驶车辆故意撞击、碾压、拖拉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代建刚
检察官助理王雪艳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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