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6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昌邑市**镇**村**号。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8日17时许,在昌邑市饮马镇畅通路桥有限公司门前,被告人王某某遇见与其有矛盾的崔某某,遂用拳头殴打崔某某面部,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萍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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