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未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77********,汉族,大专文化,中石化**石油分公司栖霞**加油站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现住址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12日1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栖霞市**街道中石化**加油站上班时,与前来加油的陈某某因排队加油一事在王某甲办公室处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甲将陈某某鼻部打伤。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处警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娜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情况说明1份,110受理单2份,视频光盘1张。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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