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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0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19时许,在济南市济阳区**镇**村,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江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推搡,江某某被王某某推倒胸部受伤。经鉴定,江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晖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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