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胶莱街道办事处郭古庄村刘某某家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杨某某手持菜刀朝王某某挥砍,王某某持坐凳将杨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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