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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郯城县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路**号。2013年11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盖房问题与其邻居葛某甲、许某某夫妇在郯城县马头镇小刘庄村发生争吵,王某某在与葛某甲、许某某夫妇争夺铁锨过程中,致葛某甲面部、肋部、许某某肋部受伤。经鉴定,葛某甲、许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30日,王某某在郯城县**镇**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葛某乙、葛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的葛某甲、许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手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乔

检察官助理:朱春霖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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