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号。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市南区**路**小区门口与张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王某某将张某某面部打伤。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抓获。
经鉴定:张某某鼻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张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对王某某鉴定:1.双向情感障碍。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苹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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