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朱某某来到鱼台县湖凌二路**家属院沿街楼最南单元**楼南户王某某家,敲门入室,因琐事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中,王某某将朱某某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的伤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常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某撕打,并将朱某某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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