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住五台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6时,被害人安某某在五台山台怀镇龙泉山庄因施工问题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将安某某推倒在地并坐在其胸口上。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安某某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现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安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来建国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台县**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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