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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6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址:怀仁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我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楼道内摆放垃圾等琐事与同一单元一层居住的被害人郭某甲发生争吵,王某某用拳头将左眼打伤。经怀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郭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诊断证明书及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获得了被害人郭某乙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检察官助理:卢亭洁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349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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