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 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4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河南省获嘉县,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乡**村**号。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A2****的出租车与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因停车问题在本区茅岗护林路东福新村村口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从出租车后备箱内拿出一个装三脚架的黄色盒子将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胸部砸伤,被害人周某某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柴刀将被告人王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邓某某的证言;4.抓获经过、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某某自首情节,但能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卷,录像光碟5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