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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1********,汉族,出生地为青海省西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区***号,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号房间,因住宿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双方继而相互拉扯打斗。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乙的腹部拳打脚踢,致其十二指肠全层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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