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71********,汉族,出生地为青海省西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青海省西宁市***区***号,现住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号房间,因住宿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执,双方继而相互拉扯打斗。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乙的腹部拳打脚踢,致其十二指肠全层破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