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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0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车行至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豪美酒店十字路口路段时,遇被害人钟某某驾驶电动车搭乘吴某某路过,三人因交通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钟某某、吴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后因王某某报警,二人分头逃离现场。王某某追逐钟某某至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泰源大厦后面居民楼时,捡起路边的砖头丢向钟某某,钟某某被砸中头部倒地,王某某追上后继续拳击钟某某头部、躯干等部位数下后离开。事后,钟某某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溪山医院救治,诊断为:头皮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腕部软组织挫伤。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钟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过其家属赔偿钟某某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作案地点辨认笔录、身份辨认笔录;7.案发地点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艳

检察官助理徐熙祯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肆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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