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0********,汉族,文盲,群众,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在张北县**乡**村,正在放牧羊群的被告人王某甲听到其父亲王某乙和同村居民牛某某争吵,王某甲便赶过去,看到王某乙右眼睛流血了。王某甲就用一根木棍击打牛某某的右肋部,至被害人牛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牛某某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九宇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张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