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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怀安县,现住怀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已作不起诉处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20时许,在怀安县头百户镇一堵墙村村北的乡村路上,因王某乙拿走了一堵墙村委会的一些档案资料,村书记贾万成与王某乙、王某甲兄弟二人发生纠纷,后贾某某被王某甲用铁锹殴打受伤后住院治疗。被害人贾某某的伤情于2019年6月21日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志鹏

    检察官助理:张莉莉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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