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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8********,汉族,高中文化, 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工作的位于本市武侯区**路***广场的**KTV 楼下与被害人肯某某、穷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并将此事告知KTV的同事。凌晨4时许,肖某某(已判决)知晓其经营的KTV包间服务员王某某被藏族人欺负,遂纠集王某某、“成成”、“小健”(均在逃)等多人找到正在附近面馆吃面的被害人肯某某、达某某、穷某某三人,王某某、肖某某使用板凳扔砸被害人,致被害人肯某某倒地,王某某持刀与他人将被害人肯某某左肩部、背部等多处砍伤,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肯某某被朋友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民警在本市武侯区少陵路铂金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4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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